主 旨:頂樓循環水馬達前端逆止閥維修。
說 明:
一、 日期:100年9月9日(星期五)。
二、 時間:10:00~12:00。
三、 維修頂樓逆止閥,不會影響本大樓冷氣正常使用。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主任委員:黃慶祥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至9月9日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公告1000907
主 旨:台電電錶更換通知。
說 明:
一、 日期:
100年9月7日(星期三)至100年9月14日(星期三)期間施工。
二、 更換電表為地下室二樓公設電表。
三、 暫停供電約20分~40分。
四、 施工前將對大樓廣播。
五、 施工期間,請勿搭乘電梯。
六、 承攬廠商:世汯電氣工程(股)公司
PS: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主任委員:黃慶祥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至9月14日
說 明:
一、 日期:
100年9月7日(星期三)至100年9月14日(星期三)期間施工。
二、 更換電表為地下室二樓公設電表。
三、 暫停供電約20分~40分。
四、 施工前將對大樓廣播。
五、 施工期間,請勿搭乘電梯。
六、 承攬廠商:世汯電氣工程(股)公司
PS: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主任委員:黃慶祥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至9月14日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公告1000903
主 旨:冷卻水塔清洗。
說 明:
一、 日期:
100年9月3日(星期六)。
100年9月4日(星期日)。
100年9月10日(星期六)。
100年9月11日(星期日)。
二、 時間: 9:00~18:00。
PS: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主任委員:黃慶祥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3日至9月11日
說 明:
一、 日期:
100年9月3日(星期六)。
100年9月4日(星期日)。
100年9月10日(星期六)。
100年9月11日(星期日)。
二、 時間: 9:00~18:00。
PS: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敬啟
主任委員:黃慶祥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0年9月3日至9月11日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正群工商大樓規約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本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訂定管理規約其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承租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訂定,其效力及於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承租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除壹、貳樓得依需要豎立立式招牌(需合法且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外,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 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五、 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一)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 台灣電力公司。
(三) 天然瓦斯公司。
(四) 電信機構。
(五) 自來水機構。
六、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車停放,其相關管理規範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或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本會議召集人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五)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六、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七、 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八、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 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四條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5員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2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並得置候補委員1名。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
二、 監察委員一名。
三、 財務委員一名。
四、 委員4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委員名額之分配,於選舉前十五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並得於每次出席管委會後請領車馬費.由公共基金支付。(主任委員$5000元.監察委員$3000元.財務委員$3000元)。
*公共基金餘額低於2百萬元即終止此條例。
其輪值排序如下:
蔡福清先生
世新科技
冠準科技
華立企業(股)公司
陳淑娟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福宣教中心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第七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 主任委員應兼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
二、 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有區分所有權資格之管理委員中輪流擔任之。
三、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輪流順序為
管理委員(具有區分所有權資格者)> 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具有區分所有權資格者)
四、 委員之任期,自每年7月1日起至隔年6月30日止,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八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五、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
二、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 監察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 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 管理委員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十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 公共基金。
(二) 管理費。
二、 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 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於公共基金收入缺乏時每月應提撥百分之5至百分之10之管理費于公共基金.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提撥。
五、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計算。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五)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出席會議之車馬費。
第十二條 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四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者。
二、 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提案之限制。
第十五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限制
一、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第十六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十七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一、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一、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五、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 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一樓大廳。
第二十條 附件
為有效管理本大樓,除以下管理辦法外,授權管理委員會 得依需要另定管理辦法
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二、停車場管理辦法
三、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四、公共設施租用辦法
五、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六、電梯管理辦法
七、生活廢棄物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約訂立於民國99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條 本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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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群工商大樓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壹、總則
一、 為健全本大樓之財務!管理運作,以為本大樓管理經費收入、支出、運用、保管之依憑,依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訂定管理規約第二十條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管理費是基於維護各項運作而收取,區分所有權人及承租戶均有繳交之義務。
三、 管理委員會為大樓財務經費之管理監督單位。
貳、收入:管理費、滋息、其他雜項收入
一、本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
<一>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調整為
一樓:每枰新台幣六十三元整
地下一樓:每枰新台幣七十二元整
其餘各樓層均為每枰新台幣七十五元整。
<二>自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調整為
一樓:每枰新台幣七十三元整
地下一樓:每枰新台幣八十二元整
其餘各樓層均為每枰新台幣八十五元整。(依民國99年06月17日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暫緩實施)。
二、管理費應按月繳交,可逕行至合作金庫銀行光復分行繳交,戶名為本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惟應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繳納。
三、逾期未繳,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聘請之工作人員催收,經管理委員會催收,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除可於公告欄公告外,並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一之滯納金;嚴重者,得經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理。
四、公共基金:本大樓公共基金其來源有三
<一>管理費提撥:每月所收之管理費5%-10%提撥至公共基金。
<二>公共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參、支出:
一、管理費:以本大樓之經常性支出為主,例如保全公司,清潔公司或自聘之總幹事,保全員,清潔員等費用;各種設備之保養、維修費用;公共區域之保險費;水、電、空調、清潔等各種耗材維修費用等。
二、公共基金:以年度計劃性資本支出及其它臨時之重大設備更新維修為主。
三、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收支,應分別於金融機構開立各別帳戶,開戶往來之印鑑為『本委員會印鑑』(由監察委員保管)、『主任委員印章』、『財務委員印章』、『監察委員印章』四者,且遇委員交接時應同時變更印鑑。
四、總幹事得向管理委員會請領適當金額之零用金,用以支付臨時性公務及雜項支出。所有支出均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月5日前彙整憑證,交財務委員審查。
五、基本支出程序為
總幹事(彙整憑證、開立支票或取款條)>主任委託(審查、用印)>財務委員(審查、用印)>監察委員(審查、用印)>總幹事>支出。
六、各類單據(收據)均應編流水號,並依序號存檔管控。
肆、會計帳務處理
一、財務委員每月需公佈上月之收支明細,明列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
二、每半年公佈相關財務報表及銀行存款情形。
三、財務報表需經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簽認後,始得公佈。
四、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戶對帳務資料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於上班時間內隨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
伍、年度預算之編列
每年12月底前管理委員會應編列下年度之預算,由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
陸、附則
一、管理費之調整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施行。
二、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正群工商大樓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 為確保本大樓廠戶安全、環境衛生及維護大樓公共裝修與建設設施整體造型,特制定本辦法,範圍包括裝潢、裝修等施作工程。
二、 廠戶施工前請先到管理中心辦理施工登記,繳交施工保証金新台幣30,000元。並提供施工單位及負責人工員名單及施工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証後,始得施工。
三、 若施工需要關閉消防警報器時,必須向管理中心報備後,方可施工。
四、 施工時間:
1. 週一至週五 上午08:30 ~ 12:00,下午13:30 ~ 18:00
2. 國定例假日上午08:00 ~ 12:00,下午13:30 ~ 18:00
五、 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許可單正本或影本,由正門換發工作証,方可進入大樓,不得自行進入社區。
六、 施工人員每日進場時,須持身份證明文件換發本大樓工作證並依規定配掛,以利管制。
(註)施工告示牌或工作證遺失、毀損無法辨識者,應速至管理服務中心申請
補發。
七、 18:00以前繳回工作証離開社區。
八、 施工人員必須配掛工作証,吸菸必須在室外,禁止亂丟煙蒂、吐檳榔汁。
九、 每日施工廢料不得置於公共區域並應由施工者自行載離本大樓。
十、 損壞到公、私設施時,必須立即向管理中心報告,負責賠償,隱匿不報者,管理中心必全面追查。
十一、 嚴禁盜用公共水、電、通訊設施及電梯控制鑰匙。
十二、 搬運材料及工具僅准使用貨梯不得超重超重、超長、大件物品須由安全梯上下。
十三、 建材、砂石、垃圾、廢棄物等不得堆放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運離本大樓時,砂石及垃圾應裝袋搬運,不得污染公共區域。
十四、 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給排水管或電力設備以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聯絡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
十五、 施工人員禁止在現場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等行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大樓內留宿。
十六、 施工人員嚴禁在現場賭博、酗酒、毆鬥、或隨地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
十七、 裝潢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在本大樓任何區域張貼廣告或看板。裝潢承包商及施工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非其承包之工作地點。
十八、 裝潢承包商及施工人員如有違反上述八至十三點條文規定,經本管理中心發現以書面通知未見立即改善者,重大違規事項則提報管委會處理。
十九、 承商於施工期間,倘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其他廠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修復者,管理中心得逕由保證金中扣除修理費,如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 大型物件、機器、材料、工具等攜出時,須經一樓安全人員查驗登記後始可放行。
二十一、 施工完成後請通知管理中心派員檢查確認,所有消防灑水、警報設施及熱水器位置都正常無訛,再由管理中心簽發証明後到管理委員會領回保証金,否則必須按規定改善後方准領回保証金。
二十二、 如罰金於三十天內未繳交者,則比照管理費管理辦法實施
二十三、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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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宣言】
本人確實嚴守,正群工商大樓之所有管理規章及各規約等規定,如有違反,願按規定接受罰則; 並具結為憑。
承 諾 人(業 主): 簽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承諾人施工(負責人): 簽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預定施工期間: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裝潢施工切結保證書
茲因本人(施工廠商)____________________至正群工商大樓施工,保證遵守大樓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在指定範圍及日期、時間施工,施工期間如有毀損社區任何公共設施或破壞其他住戶設施者,院負一切賠償責任。 謹繳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整,於完工報查無缺失後,無息退還。
請詳細填寫下列1 – 4項
1. 是否須拆除室內消防安全設備?□ 是 名稱: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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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須變更室內消防安全設備?□ 是 名稱: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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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須暫時關閉或停用室內消防設備?□ 是 名稱: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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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須補充說明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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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表應於施工前十日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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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報人於施工須拆除或暫時關閉消防安全設備時,應主動通知管理中心配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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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報人應保證完工後,即將原有消防安全設備復歸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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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期間如發生火警因而造成公共損害,應由申報人員負責賠償
此致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裝潢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裝潢施工屋主姓名(連帶保證人):
裝潢施工負責人(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縣(市) 鄉(鎮) 路(街)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 證件發放
1. 為落實停車場車輛管理與避免造成本大樓資源浪費,停車證發放以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實際所有權人及承租戶車輛為主。
2. 停車證發放原則:汽車一張,如需另行申請者須支付工本費,汽車證新台幣100元/張每一車位以壹張(含申購)停車證為上限。
3. 停車證不得冒用、私自複製,發現此行徑者,管理中心沒收該偽造或冒用證件,並以每小時新台幣600元/小時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收取停車費。
4. 請將停車證擺放於駕駛座前方擋風玻璃,以利管理人員辨識。
二、 出入管制
1. 為維護停車場公共安全,未持大樓停車證之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如擅自闖入停放者,以來路不明車輛予以鎖車,並以竊佔罪追訴。
2. 550㏄以下機車不得進入停車場
3. 廠戶訪客需進入停車場時,應先向管理中心登記,並領取臨時停車證,以限停自己車位為主。
4. 佔用他人車位停車,經告發予以鎖車並拍照存證於告發時間起,以每小時新台幣600元/小時計算收取停車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費用50%支付車位持有人作為精神、時間等之補償,費用30%納入公共基金,費用20%支付管理人。
5. 佔用車道停車,經告發予以鎖車並拍照存證於告發時間起以每小時新台幣600元/小時計算收取停車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費用全數納入公共基金。
6. 違規車輛於繳清停車費用後始得離開,擅自離開者停車費由訪客造訪之廠戶繳交,拒繳者將報警法辦並以竊佔罪追訴。
三、 管理規定
1. 車位僅限停車用途,禁止變更其他用途使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違者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之罰款,並賠償不按規定使用所造成之損失。
2. 汽車應按所購或租用車位編號定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或超越格線及佔用彎道空地停車,若未按規定停放或阻塞通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之罰款,若因故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負無辜第三人損失之賠償。
3. 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於停車場內、吐痰及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清潔。
4. 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
5. 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要求查驗車內及行李箱,以防萬一。
6. 禁止於停車場內洗車,以維持場地乾爽。
7. 車輛遇有故障導致引擎起火,應迅速先行滅火再通知管理服務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如因此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8. 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通行。凡進入停車場修理車輛之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向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登記,於工作完畢後立即離去。
9. 為維護停車場內秩序、安寧及人、車安全,除應打開大燈外減速慢行外,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駕駛人不得於車場內猛加油門、惡意鳴放喇叭、製造噪音,違反時管理服務人員必須立即制止,如造成人員傷害或車輛、停車場公設損害時,由肇事者負責賠償責任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辦理。
10. 車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車場管理服務人員不負起保管之責任,如有遺失,車主應自行負責。
11. 停車場限高200cm,超高車輛請勿強行進入,因故造成任何損壞時,由肇事駕駛人照價賠償並限期修復。
12. 如因搬家、卸貨、施工,車輛進入地下室前,該住戶需先向管理室報備,施工人員換證後方得進入,完成卸貨後馬上離開,該戶並應負起門禁管理之責,不得放任施工車輛自由進出停車場。
四、 卸貨區管理
1. 本大樓卸貨區設置於地下室ㄧ樓
2. 車輛依指定地點停放卸貨不得任意停放。
3. 卸貨區內除各車油箱隨車貯用油料外,一律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
4. 裝卸貨物車輛進入車道時,應儘快完成裝卸駛離現場;如有毀損設施,應負賠償之責。
5. 卸貨區內不得私自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清除。
6. 停車時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以防倒車時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7. 由警衛室嚴格管制進入車輛,防止非卸貨車輛矇混進入。
8. 嚴格區分進場車輛;針對卸貨區及一般車輛予以分隔,避免一般車輛誤駛入卸貨區為私用停車場。
9. 對卸貨區有下列嚴重違規情形之各型車輛,經拍照存證並呈報管委會備查後,通報車號,禁止進入本大樓停車卸貨:
(1) 擦撞損毀卸貨區之公共設施,屢次通知皆置之不理,經拍照存證之違規車輛。
(2)連續查獲在卸貨區內,因卸貨而產生大量廢棄物(如棧板、線圈、紙箱等),
經屢次勸導不加改善,且態度惡劣之車輛。
(3)自用小客車於禁停區域內停靠卸貨,屢經查獲,並經拍照存證達2次以上者,
通報管委會由警衛執行列入嚴禁進入本廠大樓卸貨區之車輛。
(4)於卸貨區內不聽警衛人員指揮、調度、屢次違規之車輛,通報車號列入管委
會禁止入場對象。
10. 卸貨區車輛管制規定
(1)嚴格執行各型車輛停靠指定卸貨區域。
(2)嚴格執行自用小客車不得在貨車卸貨區內卸貨。
(3)卸貨區內有「禁止停靠」警示牌之區域,凡查獲違規停放之車輛,一律採取
重罰。
(4)於指定卸貨區內,不聽指揮、調度之違規車輛,除罰徵場地管理費1000元外,
屢犯及情節嚴重者,當場拍照存證並通報車號,交由警衛管制禁止進入本大樓
卸貨。
11. 各型車輛進場收費標準
(1)進入卸貨區之各型車輛,超出30分鐘,一律徵收場地清潔費用,超出1小時
增加2倍計算標準如下:
A. 中、小型貨車一律徵收100元。
B. 自用小客車一律徵收50元。
(2)逾時停留徵收場管理費用標準如下:
A. 中、小型貨車一律徵收繳交場地管理費200元。
B. 自用小客車裝、卸貨停靠逾1小時者,繳交場地管理費200元。
以上各型車輛逾時停靠費用一併列入每月廠戶管理費用附收。
五、 車位轉售、轉租
1. 停車場車位禁止私自轉售、轉租於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以外之第三者。
2. 停車位轉售、出租,應向管理室報備並更新資料以便管理。
六、 附則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訂公佈之。
正群工商大樓菸害防制辦法
一、 本大樓所有公共空間室內部份均屬禁菸區。包括大廳、走道、電梯間、樓梯間、頂樓屋突及地下停車場等。
二、 嚴禁於本社區所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焚燒任何物品(包括紙錢) 。
三、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修正之。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經管理中心人員勸導不改善者,處新台幣叁仟元整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1. 全體廠戶應配合管委會要求妥善設置規定應備之器材,服從安檢結果意見確實改善,以保障大樓全體之人物安全。
2. 各樓層室內滅火器應各住戶案消防法規定配置及規定更換藥水,緊急照明設備應定期檢驗,保持隨時可用狀態,若有遺失及過期致造成危險或安檢無法通過應由各住戶自行負全責,若造成法律責任由該戶全部承擔。
3. 各住戶逃生緩降機應確實配置於固定地點,若有遺失由住戶自行負責添購。
4. 本大樓緊急廣播系統、逃生指示方向燈應隨時保持可用狀態,每月應定期測試乙次,如有異常應立即檢修。
5. 不得於大樓室內或公共區域內(屋頂騎樓中庭....等)燃燒廢棄物、金紙,一經發現處以10000元危險罰額。
6. 逃生機安全梯電梯口不得以任何理由置放物品。
7. 未熄之菸蒂不得丟棄於垃圾筒內,ㄧ經發現可查出之特定人者,處罰該戶無特定人者,處罰該樓層各戶每次5000元之危險罰款。
8. 拜拜燃燒金紙須以金屬容器燃燒,事後妥善處理灰燼,指定地點為人行道外路邊,容器用畢應歸各戶放置,任意放置於公設區以垃圾丟棄處理,如查知特定住戶每次酌收處理費500元。
9. 為掌握緊急事件通報時效,本大樓各駐廠戶應至少提出2名隨時可聯繫之緊急聯絡人,提供聯絡電話、資料以便本大樓警衛緊急連絡,聯絡人須有該駐廠戶之門禁鑰匙及出入管制卡。
10. 因應安全及消防需要,得與管區警察機關消防隊保持密切聯繫,並配合辦理適當的演習演練。
正群工商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生活廢棄物及收費辦法
1. 本會收取管理費中包含生活廢棄物之集中整理及清運費用,事業廢棄物因涉及環保與相關法令問題應由各駐廠戶委託合格之清潔廠商處理以免觸法受罰
2. 本大樓生活廢棄物係委託新竹市清潔隊負責每日清運,由於生活廢棄物不斷增多如果不設法進行控制及改善未來清潔費必將陸續增加費用。
3. 由於各樓層進駐廠商之人數不同,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本惠特定定本辦法,請各駐廠戶供同配合施行,以維護大樓之環境清潔。
4. 生活廢棄物由本會雇請之清潔人員於每日下午2 – 4時負責集中清運,各樓層(分為左右兩側)每日生活廢棄物收及標準為兩大袋(黑色大塑膠袋規格90㎝×110㎝×50斤),即左右側各為ㄧ袋如有超過本標準,則須加收每代30元之清潔費用,由清潔人員負責登記駐廠戶簽名按月結算。
5. 自即日起任何公設請勿堆放事業廢棄物,如經查獲不論大小每袋罰款新台幣100元整,如有私人將家庭垃圾帶至至本大樓丟棄者,ㄧ經查獲罰則同上,大型垃圾箱之左半部設有可回收物儲放區,舉凡廢紙、紙箱、鋁罐及寶特瓶可回收物品請各駐廠戶自行送至該處存放清潔統一並運走
6. 在生活廢棄物中請勿混入事業廢棄物,依本會與新竹市清潔隊之清運契約上詳細規定如經查獲夾帶事業廢棄物該行為即視為違約,本清運契約立即失效,且環保局亦經常不定期進行垃圾抽檢,如被查獲具體證據,如公司書類、文件、信封袋、包裝袋上名稱等,亦將遭受舉發罰款,請各駐廠戶確實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7. 新竹市清潔隊廠商資料聯絡電話如左,請各駐廠戶考慮聯絡其他樓層駐廠戶合併處理事業廢棄物以減輕清運費用。
8. 本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修改或增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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